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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监督者——德国检察官之监督与制衡刍议

         

摘要

在德国,检察机关以“检察一体”的模式实行内部监督.但此内部监督建立在检察官既是司法官又是行政官的错乱定位之下,故其相当乏力.其外部监督有国会监督和诉讼监督两种模式.国会作为监督主体缺乏正当性和可行性,所以国会监督模式不可采.而诉讼监督模式中的“法定起诉”、“中间程序”以及“法官保留”等设置,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应采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取消检察官公务员地位,并引入诉讼监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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