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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上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重构与完善

         

摘要

“亲亲相隐”(又称“亲属容隐”)不仅是中国法律传统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设计,而且它的类似制度及其法律思想广泛存在于从古到今,由中到外,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直至前东欧社会主义法之中。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亲亲相隐”的规定,这种现状无疑降低了法律权威,漠视、侵犯了人权,变相株连亲属,误导司法审判价值。因此,在排斥封建等级和封建道德因素的基础上,把容隐性质从义务转为权利,并对容隐范围作出相应限制之后,我国重构和完善“亲亲相隐”制度是完全必要且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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