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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虚假出资的认定

         

摘要

股东的出资关系着公司资本的充实、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市场交易的安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它属于合同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则成为法定义务.根据股东出资方式的不同,认定虚假出资的形式也不同.从资本角度探讨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的问题,主观上出资人对以这两种形式的出资不存在虚假的故意,客观上如果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能在资本市场中成熟运转,其不宜被认定为虚假出资,可以慢慢地纳入法律认可的出资方式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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