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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得利益及其违约赔偿——兼评《合同法》第113条

         

摘要

我国《合同法》已规定了可得利益的违约赔偿。本文认为,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债权人在合同全面适当履行的基础上,依事物通常进行或者依特殊情况,特别是依已采取的措施或准备,可预期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肯定可得利益的违约赔偿既是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也是损害赔偿宗旨的要求和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持交易秩序的要求,同时也符合世界合同立法的潮流。确定可得利益赔偿的数额,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约定法”、“比照法”、“差额法”和“估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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