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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法官培养与诊所式法律教育

         

摘要

初任法官培养主要指法官任职前的职业培训。各国纷纷开展初任法官的教育。英美国家的初任法官教育与大陆法系国家对初任法官的培养模式有所不同。英美国家的初任法官教育,实际上是被任命后的一种培训,而不是任职前的培训。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初任法官教育,则主要是指任职前的一种培训。但是二者也有共同的地方,即都采用不同于传统的教育模式进行培养。由于英美国家主要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则英美国家法学院对学生的职业培训也可以视为一种广义上的初任法官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进行职业教育的一种很重要的模式,这种模式对于培养法律技能和实践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初任法官教育可以借鉴这种模式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师生关系等。同时,我国也可以通过改造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直接引进诊所法律教育,进行初任法官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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