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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东南中国海上失事民船的救助与管理

     

摘要

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开海后,随着民间海洋经济活动的活跃,海上失事民船日渐增多。针对这种状况,清朝于开海之初即颁布了海上失事民船的救助与管理规定,直至光绪朝前,这些规定一直是进行失事民船救助与管理的制度基础。这些以官方力量为主的救助与管理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尤其在失事民船救助方面,产生了众多的弊病,特别是其远不能适应晚清开放通商后复杂的海上救助环境,这促使光绪朝做出改革海上救助制度的重大举措。海上救助与管理制度是清王朝管理海洋社会经济的组成部分,它的艰难演进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海洋社会经济发展的曲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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