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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研究

         

摘要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适用范围的规定较为模糊,各地区为此出台了地域性改革方案.对各地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进行梳理发现,目前适用范围的规定呈现一个混乱的局面,这给制度的发展进程埋下了如下隐患:不利于各地索赔工作的开展;适用范围的扩张欠缺正当性;可能造成制度功能混乱;增加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难度.鉴于此,我们首先要矫正制度定位,理顺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其次,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做到全国一盘棋;最后,各地区要细化规则,以保证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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