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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征收时效的教义学分析——兼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之适用

         

摘要

社会保险费征缴主体制度改革引发税务机关对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历史欠费的集中追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能范畴,是社会保险基础法律关系的内容。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处罚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缴费义务是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并非社会保险基础法律关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是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行政裁处的追究时效,社会保险费的追缴不应受此时效的约束。我国社会保险法应构建社会保险费征收时效制度,为社会保险费追缴提供法律依据并调和当前社会保险费追缴的两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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