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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经济代理及代理行为的规范化

         

摘要

正一、经济代理的一般规定 所谓经济代理,系指经济主体将经济权力(财产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处置权等)委托给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机构等)代为行使从而间接地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经济契约关系。经济代理关系的核心实质上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利益耦合。 经济代理关系较之于所有者直接管理涉及的利益关系更复杂化了。它的产生,实际上是随着经济主体生产、交换规模的扩大和复杂化,经济主体不能完全了解(或在经济上没有必要)其经营过程的全部信息;另一方面是直接管理控制生产交换过程愈加困难,迫使对生产交换过程的管理进行专业化分工。因此,管理经营信息的不完全和直接控制上的困难是代理关系确立的直接动因。从这个角度讲,遗产继承与所有者直接经营处于代理关系的两个极端,前者由于主体生命的终结,使其对未来经济活动、信息的了解和控制程度均为零,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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