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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问题

     

摘要

针对RCEP现行文本就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之情形,建构该机制在当下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既有的多边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和缔约国间双边投资协定所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解决RCEP下的投资争端存在力所不逮、制度缺位等不足,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必要;同时,传统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模式、区域投资法庭模式、争端预防模式和多元化争端解决模式等国际典型投资争端解决范式为该机制构建提供了可借鉴性,使该机制建立具备可行性。建立RCEP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应当包含最大公约数原则、融贯性原则、灵活高效原则和渐进性原则,以回应各国利益诉求、体现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改革趋势并反映RCEP文本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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