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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限缩解释之必要及路径

             

摘要

窃取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文本既不属于情节犯也不属于注意规定,应采“情节严重”不要说,属于抽象危险犯。在此基础上,为了缩小犯罪圈坚守比例原则,应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制下对该条进行限缩解释,认为窃取属于暗示罪量要素且包含人的不法这一涵摄罪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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