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论区域协调中政府合作协议的法律规制

论区域协调中政府合作协议的法律规制

         

摘要

政府合作协议是行政权的运行方式之一,它的运用和发展需要以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政府所能缔结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当符合依法行政原则要求,缔结程序要考虑到公众参与的要求和批准备案的问题.协议效力需要通过赋予协议方的自力救济权以及上级政府的监督制约来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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