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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六十四):民间法之于法治作用的三个向度

     

摘要

果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国家机能可一分为三,即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审判机能的话,那么,社会或国家用来构造交往秩序的规则,无论是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律,还是一般说来,属于小传统的民间规范,都应在此三方向上供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如果一种规范,不能在这三个方向上提供有效可靠的保障,则意味着规范经纬秩序的效力就值得怀疑。与此相应,对规范功能的研究,也应瞄准这三个向度,不能偏废,否则,就无以全面认识规范的社会价值。以民间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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