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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司法实践法律效果之实现

             

摘要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一个伪命题,其提出是迫于现实的需要,是"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相统一"命题的变相。"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质上是低层级法律效果与高层级法律效果的统一,是法律效果内部两部分之间的关系。当低层级法律效果之实现即意味着高层级法律效果之实现时,就达到了法律效果的良好实现。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程序上的保证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及其行使的严格限制等途径来实现民事司法实践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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