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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的理论澄清

     

摘要

“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不能理解为政府依据法律来治理社会。“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中的“社会治理”与“社会管理”存在治理规范、治理主体和治理方法层面的区别,“法治化”意味着社会治理是多元规范之治、民主协商之治和政社互动之治。“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意味着治理规范和治理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它是以自治为基础、以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权力监督的治理。“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在我国的现实语境下,应当理解为执政党、政府、社会、公民等多元主体,充分利用国家法和民间法等多元规范,来维护社会的良好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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