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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我国农村土地银行法律制度

         

摘要

我国农村土地银行法律制度在法律保障、差异认识、配套制度三个方面存在不足.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农村土地银行法律制度完善,应明确:其存在形式应为政策性、中介性及金融性的农业服务机构;其资本制度为国家资本具有主导地位,非农资本应被限制在国家经济规划内,功能的发挥应当是信贷与储蓄相结合;其治理模式为政府指导下的法人治理.此外,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包括对立法风险和衍生风险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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