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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之救济

     

摘要

规制恶意调解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恶意调解包含一方恶意调解与双方恶意调解.调解不仅适用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受到民法法律行为规范的调整.调解书的效力有剐于判决的既判力;判决再审的某些规定无法直接套用于调解书的再审.根据不同的瑕疵原因,可以赋予一方恶意调解的受害人的若干救济途径,而不宜仅限于再审.在双方恶意调解的情形,首先需要考量调解书对第三人是否发生效力以及发生何种效力,继而以调解所涉及的实体法律关系为基准分别确定案外人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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