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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中是否需要邀请见证人

         

摘要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现场勘查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也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规则》和《刑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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