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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相关权益

             

摘要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及其相关权益方面的新进展,集中体现在该法第32、33条和第55条的规定中。这几个条文针对农村妇女特别是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妇女(包括到女方落户的男子)的土地权益及其相关权益被侵害剥夺和难以得到救济的情况,明确规定她(他)们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且规定基层政府应该进行调解、土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和法院应该受理诉讼案件。应该说法律上的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切合了保障农村妇女财产权益的实际需要,体现了立法者对农村妇女的深切关怀。但是,在现有的法律和现实情况下,如果法律不能进一步为基层政府和人民法院提供可供具体适用的实体性规范,上述第32条、33条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成为一种原则性的宣示,而第55条规定的妇女可以寻求的救济途径也难以真正畅通和发挥作用。基于现有的立法状况,笔者以为,要贯彻落实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保障妇女土地权益和相关权益平等的规定精神,可以考虑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为农村妇女提供更切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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