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及拓展适用

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及拓展适用

         

摘要

随着侵权法受害人中心主义的转移,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逐步获得认可,在路径选择上英美法系是作为独立侵权类型来处理,而大陆法系则以绝对权为基础进行阐释.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与反射性损害赔偿同属为间接受害人设立的损害赔偿制度,二者间泾渭分明,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明显区分.近年来,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制度不断发展,集中表现为时空紧密性要求逐步突破、第三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关系趋于弹性化、身体伤害或疾病要求出现软化和例外等,由此导致其适用范围大幅扩展,甚至在部分国家部分兼而发挥着非财产性反射损害赔偿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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