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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以反贪污贿赂刑事政策为重点的分析

         

摘要

从重典治吏的刑事政策和法益权衡论两个视角来看,受贿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义务和国民对公职行为公正性的信赖。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约定、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关于收受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性质、地位,有多种观点,但无论采用哪一种观点,都会造成一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者逃脱法律的制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自身的缺陷,而不在于争论本身。因此,应从刑法的规定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将其作为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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