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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损益信息披露的思考

         

摘要

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1999年度财务报告中增加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信息。由于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持续性很低,所以中国证监会的新增信息披露要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净利润信息的相关性。而从第一次实施结果来看,上市公司选择的、归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名目繁多,且不尽符合非经常性损益的理论特征;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也存在各式各样的不规范情况,因此可靠性和可比性尚显薄弱,有用性有所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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