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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的界定和识别——兼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

         

摘要

公众的界定和识别是公众参与程序设置中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立法以"有关"和"可能受影响"来界定"公众",公众的范围狭窄,具体的识别规则过于原则和单薄,不利于公众参与功能的实现。2019年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虽进一步明确了公众的范围,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界定标准,但未有实质性突破,也未建立起系统的公众识别规则。对此,应当以"感兴趣"和"受影响"作为公众界定的核心要素,明确各类公众特别是邻近居民和特殊群体、不同类型的专家以及环保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在识别特定公众时应当以环境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相统一为目标,针对公众参与的不同阶段吸纳不同的参与者,为自上而下的方法提供指引以限制裁量空间,为自下而上的方法提供便利以鼓励参与,并细化随机抽样、自我选择和选择代表等选择策略对最终参与者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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