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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商人资本的二元结构——基于《万历程氏染店查算帐簿》的分析

     

摘要

具有鲜明徽商特色的正余利制是明清商业利润分配制度之一,主要存在于两权分离或适当分离的合伙组织中。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商人资本分为原本和存本两种,原本来源于原始资本及其利润,而存本是除原本外存在于商事活动中的资本,来源有两种,一为追加资本,一为原始资本及其利润。原本采取正余利制分配方式,除正利外,还参与余利分配,而存本则按照额定利率计利,不参与余利分配。年度结算时,正利按照年度初原本数分配。商事经营过程中,商人支取原本需补还所得正利;经营中发生亏损或债务,由原本分担责任,存本不需承担。正余利制合伙组织中,商人原本和存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资本。明清时期,商业经营体制不断推陈出新,正余利制是在包利制基础上演变而来,官利制则由正余利制演进而来,合伙组织中的正余利制和合股组织中的官利制也是两种不同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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