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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错位及衔接

         

摘要

《监察法》颁行后,如何衔接新监察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课题,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就是其中一部分。分析《监察法》并总结监察体制改革经验,可发现新监察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存在以下错位: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作为非刑事司法制度的监察制度;适用于职务违法的涉案人员;启动条件设置的凌乱、不完整且标准较高;被调查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缺失;从宽方式单一。为充分衔接两项制度,应当将“认罪认罚”与“从宽”的适用在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间进行合理分配;对认罪认罚的职务违法涉案人员适用从宽“处理”;梳理、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在新监察制度中的启动条件,提高启动决策的参与度并降低启动标准;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参与、权利与后果告知以及讯问录音录像三个方面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通过学理解释发现针对职务违法涉案人员的从宽处置、撤销案件、不被留置、减少留置时间等从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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