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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恶意做空”行为的法律性质与规制

         

摘要

"恶意做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其在本质上属于市场操纵行为。对可能构成市场操纵的做空行为是否进行规制,各国立法不一,主要取决于一国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健康状态等等,但对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意做空"行为皆持否定态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因欠发达而更具脆弱性,对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意做空"行为更应严格查处。在"恶意做空"操纵行为的认定方面,确定操纵目的时应借鉴美国适用推定主义,并且市场操纵的认定不以结果的出现为必要,只要该行为足以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即可。为有效预防和规制"恶意做空"等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建立跨市场监管机构,并不断增强证券市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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