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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摘要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和废止:一、对《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十五条。(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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