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江苏社会科学 >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规则”的法教义学构造

个人信息处理中“同意规则”的法教义学构造

     

摘要

同意的形态是多样的,欧利提出的层级理论将同意分为三层,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属于其中的可撤回的单方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同意获得了一项“得为的地位”。从法律性质来看,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是单方法律行为,同意撤回亦是单方法律行为,不过需要区分不同的适用场景。“有效同意”的构成要件有五项:同意能力、自愿、明确、充分知情以及具备一定的形式。对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的分析,既存在如何从民法教义学上解释的问题,也存在与民事规则之间协调的问题。对此,可以结合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特殊语境,以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作为支点,在民法框架下对同意规则进行规范构造。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