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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替代国”做法及其WTO合规性探析

         

摘要

为矫正政府干预造成的产能过剩所引发的贸易扭曲,也为了更好应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a)(ii)到期后对华继续适用传统“替代国”做法将失去WTO法依据的局面,澳大利亚、欧盟和美国先后在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中确立了以“政府扭曲”为内核的新“替代国”做法,其中澳大利亚和美国已将其矛头指向中国.根据WTO规则,这种依据出口国原材料市场上的“政府扭曲”决定构造正常价值并进行成本替代或成本调整的做法,存在诸多合规性漏洞.中国在积极参与现有涉及新“替代国”做法的争端解决实践的同时,也应在必要时主动起诉,为全面终止对华滥用“替代国”做法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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