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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暴力行为的禁止重复评价问题研究

     

摘要

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应当为行为事实,身份等行为外事实不是禁止重复评价的对象.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暴力行为可以作为行为主体被定罪处罚,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暴力行为也可以作为行为手段被定罪处罚,如抢劫罪、强奸罪、绑架罪中的暴力行为.暴力行为作为行为主体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已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已经评价充分,量刑时不得重复评价.暴力行为作为行为手段被评价时,因为单独的暴力行为本身并不能完全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阶段可能出现评价不充分的情况,对于超过一般程度的暴力行为,量刑阶段需要被考量,这并非是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相反,此举是贯彻和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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