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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法定刑要不要修改——兼谈罗翔、车浩等学者论争中的几个问题

         

摘要

关于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是否过轻的问题不仅在刑法学界引发争论,也是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站在法学理性与刑罚理论的高度,法定刑“提高派”和“维持派”的学术逻辑论证背后既有缜密的思维,也有情感的冲动。评价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高低,除需受刑法原理的制约外,还要考虑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民众的价值观变迁等。虽然立法机关不能因个案而搞“情绪性立法”,但个案对立法的启发和推动也是显而易见的。跳出“提高派”和“维持派”的争论,可为寻找一种中间方案,主要包括激活本罪的数罪并罚制度,建议立法将《刑法》第241条的第2款到第5款合并为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再实施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同时可以考虑删除本条的第6款规定。这一修改方案既对接了“维持派”主张的收买必然导致其他重罪的理性思考,也兼顾了“提高派”严惩收买妇女犯罪行为的情感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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