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青少年犯罪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他行为条款”:类型分析与立法评价

我国刑法中的“他行为条款”:类型分析与立法评价

     

摘要

“他行为条款”是对我国刑法中的部分特殊规定之抽象概括,即将基本犯与之不能包含的行为合并评价的情形。“他行为”作为该条款的核心要件,可分为构罪型与违法型他行为、确定型与开放型他行为、规范型与事实型他行为。我国刑法中的他行为条款包括从重处罚、加重处罚、数罪并罚、从一重处断四种类型。经立法正当性评价,该模式总体符合要求,具有正面、积极的意义,尤其是从一重处断的他行为条款之设置愈加必要;然而,《刑法》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规定与第294条第4款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第157条第1款不应按照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229条第2款与第399条第4款违背充分评价的要求;还有个别加重处罚条款违背罪刑处断原理,应予完善。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