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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下软暴力的意涵解读与规范性限缩

     

摘要

软暴力虽然通过司法解释续造的方式进入到了刑法体系当中,但其内涵依旧含糊不清,其与刑法现有相关概念间的关系亟待理顺。通过分析《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最新规定,可以明确软暴力彻底摆脱了与有形暴力间的关联,能够独立成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基于概念创制的实际功用,可以得知软暴力既不是包含了威胁的上位概念,也不能与威胁等同视之,而是一种威胁所通告的恶害。软暴力作为类型化思维的产物,要想进入规范性概念的行列还为时尚早,目前仅能将其作为一种类型来加以把握,掌握其“能够产生心理强制力的滋扰”这一核心特征。在刑法的规范体系中,要想更好地发挥软暴力这一类型对司法机关的提示作用,则需要对其现有意涵进行限缩。具体而言,既需要将刑法已有的行为类型排除在软暴力的意涵之外,也需要依据其核心特征建构规范性的限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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