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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印发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门窗标识”)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强门窗标识工作,促进门窗行业技术进步,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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