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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意见

         

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对俄贸易秩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必要性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日用消费品匮乏,中俄两国个体商人将我国轻纺等日用消费品通过航班或列车带入俄境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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