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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区再贷款管理需要新政策

         

摘要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借款人申请再贷款应达到上年度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不低于40%。”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按季考核借款人的新增贷款的投向,监督其按规定用途使刚再贷款,以及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不低于40%。”因牧区与农区在自然、人文、生产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别,牧区的农村信用社很难达到此项硬性的时点考核指标要求。现以呼伦贝尔市鄂温克自治旗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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