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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法支付款项”的核算

         

摘要

<正>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在"资本公积"账户核算,即当企业发生无法支付的款项时,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会议批准后,账务上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应付账款"等负债账户,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账户。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此,本文认为,《企业会计制度》将无法支付的款项全部转入"资本公积"账户是不恰当、不合理的。下面结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谈谈对此业务处理的看法。本文认为,既然企业转销无法支付的款项最终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那么当企业发生此业务时,不应将全额转入"资本公积"账户,而应先扣除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账户,再将差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账户,待年终根据利润实现情况,作适当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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