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湖南安全与防灾》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二 安全出口管理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三十二 安全出口管理

         

摘要

近几年,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频繁发生多起将车间、仓库、宿舍"三合一",引起火灾,造成群伤群亡的事故。为了吸取事故教训,《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标志明显,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楼梯、走廊等;"安全出口"是指符合国家工程建筑安全技术标准的疏散楼梯,或者直通室外的门;"标志明显"是指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设置紧急安全标志,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火灾。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