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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方税收的构成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摘要

正1995年是我国分税制全面运作的第一年,也是我国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各自独立征收管理的第一年。新税制的17个税种中,除2个税种尚未开征外,由地税系统组织征收的有12个税种。1995年,我省地方税收共入库48.4亿元。其构成大致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足与企业营业收入有关的税收,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27.8亿元,占57.5%。这是地方税的支柱税种税收。第二部分是与企业效益密切相关的税收,即企业所得税共6.9亿元,占14.3%。这也应是地方税收中的支柱税种税收。第三部分是与经济发展有关联的税收。即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税、印花税等共约5亿元,占10.3%。这是地方税收中可望增长的税种税收。第四部分是有潜在发展前景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屠宰税等共3.9亿元,占8.5%。随着征管的加强,总的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这些税种税收将成为新的增长点。第五部分是相对稳定的税源。如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共约4.7亿元,占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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