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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不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进行仲裁

     

摘要

【案例】1997年,某村灰上田原土地承包责任人张某根去世后,其子张某强因不愿缴纳农业税,便将灰上田退回村里。为落实该田责任范围内的农业税,村组人员商议将灰上田实行代耕,在征得张某雄的同意后,村组决定由张某雄代耕灰上田。2008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登记造册时,村组将灰上田登记在张某雄的名下,并向张某雄颁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明确承包期限从2008年9月15日到2028年9月14日。2017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时,张某强得知灰上田承包经营权人为张某雄,因此产生纷争。

著录项

  • 来源
    《湖南农业》|2020年第12期|37|共1页
  • 作者

    聂建刚;

  • 作者单位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 410005;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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