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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女性的生育权:祛魅、证立与实现

     

摘要

生育权在性质上应属于身份权。任何人只要具备了生育机能、且不为法律和公序良俗所排斥,也就具备了行使生育权所需的身份。这一身份既可以通过身心发育成熟而自然获得,也可以通过现代医疗科技而后天补足,与结婚与否并无直接关系。独身女性生育权问题的实质是权利识别问题,即判断权利概念是否成立,需要以超越意志论和利益论的理论进路为逻辑。由于具备权利的主体要素、利益要素和意志要素,独身女性生育权在概念上是成立的。独身女性生育权的实现,需要以构建身份正义为路径,而这又需要以消除身份歧视、支持权利表达以及完善权利救济为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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