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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工作中反窃电典型案例经验与体会

         

摘要

依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准确性,或者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属窃电行为,确定该户人为改变电表内部正常电路,短接表内火线采样端子致使电表少计电量,属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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