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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商标共存案的“同途殊归”

         

摘要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冋申请,不予公告。”此条款确立了同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禁止注册标准,以避免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主动保护在先商标专有权,也是商标驳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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