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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

         

摘要

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推进法治国土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监察工作,落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责任,经8月14日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级管辖范围的规定(试行)》。规定从四个方面对厅本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管辖范围进行了具体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求省国土资源厅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国土资源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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