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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施行

         

摘要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通知(财税[2015]71号),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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