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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在我国实现未成年人在线数据保护的解决途径

         

摘要

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及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都存在特殊性。前者体现在,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情形下由监护人代理其为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行为;后者体现在民法保护不仅可以保护已经确定的权利,还可以首先进行确权保护。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则为敏感信息,保护力度应当更强。民法典人格权编以专章形式搭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框架,为未成年人个人在线信息民法保护提供了基本规范,该规范过于概括化、原则化,实践性不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个人在线信息民法保护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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