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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主持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规定,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选举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但多年的惯例表明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就解散了,届中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再用一个解散了的机构的名义主持显然不妥。那么,在没有选举委员会的情况下,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由谁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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