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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引入预先承诺制的探讨

         

摘要

随着金融全球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和金融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全球的金融风险也在逐渐升级.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我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实现混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创新模式,由于其自身风险所呈现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目前以行政强制指令为主的预防性监管模式已不可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将以激励规制理论为基础的预先承诺制引入到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对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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