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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方式的“北川模式”

     

摘要

“北川模式”作为对北川羌族自治县纠纷解决经验的抽象,如果要将其扩展到其他地区,应做到如下两点:其一,“北川模式”在本质上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甚至可以说1840年以来)如何处置法律资源的中国因素和西方因素的问题.通过对梳理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者对中国经验的研究,找到了其所处的位置,即“北川模式”与“大调解制度”并立、与苏力、左卫民对基层司法经验实践经验一脉相承;但其与“大调解制度”、与“北川模式”类似的“枫桥经验”等也有很多不同.其二,在此基础之上,我们离析出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北川模式”可以扩展的向度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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