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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布施行《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通知

         

摘要

<正>各区、县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业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著录项

  • 来源
    《广州政报 》 |1992年第6期|18-24|共7页
  • 作者

  • 作者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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